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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如何协同抗“疫”?委员建议完善社区治理模式
2020-05-211984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于5月21日下午3时开幕,界面新闻获悉,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拟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建立常规状态下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的社区治理模式。

吕红兵表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四者协同配合,有效落实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他认为,梳理并构建这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直接关乎居民“安居乐业”的“安居”问题,关系到居民最切身、最实在的利益。

据吕红兵介绍,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街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委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物业公司属于民事主体,受民商事法律与物业合同调整制约。

但是,从实践中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来看,社区工作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比如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冲突:居委会面临“双面胶”困境。再如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现行法律体系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不具有法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

还有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约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部分权责重叠,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回应业委会及业主诉求等等。

为此,吕红兵建议,应当建立常规状态下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的社区治理模式。

他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应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居委会及时收集、接收、归纳、提炼业委会的业主诉求,并上报街道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各方形成合力。

由于目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法定权责义务基本局限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并不具备带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为此,吕红兵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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