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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协同合作模式
2020-05-291876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社区作为防控的最前线,肩负的任务十分繁重。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街道、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协同配合,对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需要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并构建街道、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这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吕红兵认为,从实践中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来看,虽然社区功不可没,但仍然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会有冲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约定的配合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部分权责重叠,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并不明确,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回应业委会及业主诉求。

“应当建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的社区治理模式,使之既能适用于常规状态也能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状态。”吕红兵说。

吕红兵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居委会及时收集、接收、归纳、提炼业委会及业主诉求,并上报街道进行沟通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切实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及时回应业主对于自身权益问题的诉求,解决居委会工作中无法对症下药的问题。

“由于目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法定权责义务基本局限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并不具备带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然而,在突发疫情下,要落实政府防控措施又需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及时配合。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吕红兵说。

吕红兵建议,立法赋予业委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的权责义务。同时,要求在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格式条款,使得物业公司在此情况下配合履行居委会、业委会的防疫措施成为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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