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上海花园二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5.08.13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在井城街道、虹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建立业主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业主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由物业服务人、业委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小上海花园二期小区业主大会 (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物业项目管理方式,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等);
(五) 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则及办法(包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费和交通费补贴);
(六)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七)使用维修资金;
(八)筹集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业主大会印章、档案管理等制度;
(十二)业主大会投票人数计算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关规定;
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
第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 1 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总人数5%以上业主提议且经业委会会议确定确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需经费1万元以下且不是第六条中的事项为一般事项;
(二)总人数5%以上业主提议且经业委会会议确定确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需经费1万以上或者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在第六条中的事项为重大事项;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为紧急事项;
第九条 议案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5%以上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
(一)一般事项提交到业主大会表决,提议内容要包括实施内容、实施所需费用(业委会可以协助完善提议方案)。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达到总户数10%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通过以后主要提议人全程参与该提议的实施,业委会配合此项议案执行。如提议人拒绝参与,该议案自动失效。
(二)重大事项提交到业主大会表决,提议内容要包括实施方案、实施所需费用(业委会可以协助完善提议方案)。按照第六条的要求,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以后,通过以后主要提议人全程参与该提议的实施,业委会配合此项议案执行。如提议人拒绝参与,该议案自动失效。
(三)紧急事项需要2万元以下的可提交到业主委员会表决,需要2万元以上的仍然提交到业主大会按照第六条要求表决,通过以后由业委会监督物业执行。
第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一)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有异议的,不影响效力及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二)为使业主大会能够高效开展,一次业主大会可以同时表决多个议案。本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同时进行三个议案的表决,
第一个议案:业委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业委会选举办法这4个基础性公约的表决;
第二个议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三个议案: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举;
以上三个议案只有当第一个议案表决生效后第二、第三议案的选举才生效。
(三)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2种组织形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以单元为单位,由各单元推选1-5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向所在单元的微信群反馈,并收集所代表该单元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在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定期主动向业主通报相关事项,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三)决定第六条中第一项到第四项(四个基础公约的制定和修改、业委会选举、物业公司的选择、物业合同的签订)的须由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第六条中其它事项的,可以由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一)会议集体讨论:指召集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会议现场集体讨论,通过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议案在现场作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一是将议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后开展为期十五天的投票表决,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在表决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审阅后实名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二是在表决期限内将议案用书面形式设专人派发业主或业主代表签收,业主或业主代表审阅后将自己的意见填写在选票/征集意见表上进行实名书面表决。上门征求意见的,应当两人以上的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成员派发选票/征集意见表。
(三)网络电子投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上线,只需要认证一次业主或者代表身份确认具有投票权,每户只有一名业主有投票权,将议案发布在电子投票系统平台上,在由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审阅并参与实名投票,留下表决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现场投票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参与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不得限制业主参与表决的方式。
业主或业主代表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已投票业主的大多数的意见。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提交授权代理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给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回收业主选票/征集意见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公开的场所唱票统计、汇总,公示投票结果。
(一)设专人派发、同时回收选票/征集意见表(线下)。
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派发,派发的同时回收选票/征集意见表。回收的选票/征集意见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示投票结果。
(二)电子表决(线上),
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的直接可以统计线上电子表决结果,在汇总线下纸质票公示投票结果。
以上表决方式中,若有破坏选举,选票造假、违反程序规则等行为,则视投票结果无效,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 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3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才有效,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参与表决。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居民委员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应急预案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有批准人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小区公共收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办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更改。
第三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全体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本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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