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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越权签协议业主有权说“不”
2017-06-151450
日前,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寿花园业委会擅自与建正扬公司签订的协议,支持业主对业委会的侵权协议说“不”。

2011年8月2日,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正扬公司签订了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签定了9个临时门面由正扬公司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等分配内容。

直到2012年10月,黄女士等小区业主才得知协议内容。原告黄女士认为,业委会擅自与正扬公司签订协议,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等权益。因此,诉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一审时,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内容并非被告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因此,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

二审法院则认为,万寿花园业委会与正扬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属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业委会签订协议已超越了法定职责,损害了业主利益,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市五中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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