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正扬公司签订了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签定了9个临时门面由正扬公司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等分配内容。
直到2012年10月,黄女士等小区业主才得知协议内容。原告黄女士认为,业委会擅自与正扬公司签订协议,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等权益。因此,诉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一审时,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内容并非被告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因此,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
二审法院则认为,万寿花园业委会与正扬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属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业委会签订协议已超越了法定职责,损害了业主利益,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市五中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