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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欠费的业主能否当选业委会主任?
2017-07-071524
梁先生是东城某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其中一名候选人得票最多,按照选票来说,应该就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但是,物管公司表示该名候选人曾有拖欠物管费用的记录。因此,有部分业主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这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已自动失去当选资格,应该重新推出其他候选人参选。

  梁先生表示,该候选人当时拖欠物管费用,是抵制物管公司涉嫌乱收费的维权之举。有无规定明确的曾拖欠物管费的业主就不能当选业委会主任呢?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候选人欠缴物业管理费,明确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业委会委员应该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明显不算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且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因此,欠费业主不具备成为业委会主任的资格。

  但是,如果候选人或者其他业主的任何一方觉得自己的理由充分且无法说服对方,都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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