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 业主未关房门失窃 物业监控损坏难破案 这个责任该怎么定
业主未关房门失窃 物业监控损坏难破案 这个责任该怎么定
2017-11-282052

 “小区管理混乱,保安管理也不到位。”“我们小区物业‘管家水平’不给力啊。”“真羡慕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贴心。”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抱怨不少,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冲突、矛盾也常有发生。而在业主家里发生被盗事件后,双方矛盾更是升级。争论的焦点通常都是集中在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有没有责任上。业主说,我交了管理费,物业肯定有责任;而物业则说,他们也有很多无奈的地方,责任不在他们。

  近期,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状告物业的案子。原告苏某居住于某公寓1012室,该公寓每层都有监控,离苏某家门口5、6米左右各有两只监控。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苏某未关公寓房门就外出,约20多分钟后回来。当天下午,苏某发现家中物品失窃,并于当天向公安报案,称其放在主卧床头柜的首饰被窃。因苏某家门口的监控损坏,致使侦破困难。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双方各执己见。苏某遂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称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原告外出未关房门,导致家中财物被盗,物业不应该承担原告财物失窃的赔偿义务。报警记录上也写明原告自己没有关房门,是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小偷入室,原告应自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小区保安,在过道上也安装了监控,故物业公司与原告失窃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物品失窃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疏于履行其应尽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原告物品失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家中物品被窃系因原告在凌晨时间外出而未关门所致,故原告自身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其物品被窃,其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配备了小区保安,并安装了监控,虽未24小时提供服务,小区监控也可能存在损坏情况,但上述情况并非导致原告家中物品失窃的原因,且也不能据此简单认定物业公司疏于履行维护安全管理的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法官有话说:《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小区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如保安是否脱岗,监控系统是否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是否被盘查询问等。如物业存在以上某一方面的职责疏忽,则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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