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政府是区级及以上单位为政府单位。
街道是政府的一级派出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
1. 居委会为群众组织,这里要说下社区就是居委会。法律定位:
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o 它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它的核心属性是自治性。
2. 与行政职能的区别:
o 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
o 居委会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如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等。
o 它本身不拥有行政权力(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 “协助”政府工作的角色:
o 虽然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明确规定它需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o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会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如人口普查、社保医保登记、政策宣传、环境卫生、治安协防、疫情防控、收集信息等)下放、委托或转交给居委会去具体执行。
o 这使得居委会在现实中承担了大量类似行政工作的事务,给人一种它“有行政职能”或“是政府一部分”的印象。但这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协助或服务延伸的关系,而非居委会自身拥有行政权。
4. 核心是服务与自治:
o 居委会的核心任务和合法性基础在于代表和服务居民,组织居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例如,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协调邻里关系、管理社区公共财产(如有)、监督物业服务等。
5、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盖章的文件本身不具有行政效力,但其效力需根据文件性质和盖章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其盖章行为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1. 部分文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在法律明确规定或政府授权范围内,居委会出具的文件可作为事实证明或程序材料使用(例如居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2. 多数文件属于“自治范畴”或“协助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