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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业主花名册的解决办法
2025-06-2234

如何合法有效地获取完整准确的花名册。这涉及到业主的知情权和共同管理权,尤其是在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时候,花名册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现实中,物业或开发商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提供,比如害怕业委会成立后更换物业,或者存在历史问题不想曝光。

解决途径方面,法律手段是基础。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有权查阅花名册。但如何执行呢?比如先书面请求,再向街道投诉,最后诉讼。但诉讼成本高,可能不是首选,所以应强调逐步升级的步骤。

非法律手段也很重要,比如业主自建花名册。通过微信群或上门收集信息,虽然耗时但有效。同时,联合业主集体施压,或通过媒体曝光,这些方法在实践中常有效果。

还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操作难度。比如自建名册需要志愿者,老年业主多的社区可能困难。这时候建议寻求街道帮助更可行。另外,提醒用户注意数据安全,避免泄露隐私而违法。

1 针对不提供业主花名册的解决办法

1.    正式书面申请:

o   主体: 由业主代表、已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委会(如有)出面。

o   形式: 提交加盖公章(如有)或业主联名签字的正式书面函件(最好用EMS邮寄并保留凭证)。

o   内容:

§  明确请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业主花名册(注明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271、278条,《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地方物业管理规定)。

2.    向基层政府求助(街道办/乡镇政府):

3.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住建局/房管局):

4.    业主自行收集(作为补充或替代方案):

5.    寻求法律援助或诉讼:

上述问题凸显,业主想要获得花名册是有法律,但这个周期太长,现实中严重制约小区组织建立。业委会平台破解此问题的方法:

1、       全小区房源表,楼号、单元号、房号,面积(不清楚面积可以不用填写)这样小区转一圈,一栋一栋统计相对简单。

2、       业主上线自行认领自家房号。这里会有人说,恶意认领怎么办。一房一号,一认领,当有人认领房号后,其他人无法认领。举例,A业主要认领自家房号,发现已被认领,询问家里人没人认领,此时可以在房号旁边报错。小区管理员可以在报错人,和已认领人间确认真伪。对认领错误的删除,正确的就可以再认领。一旦认领,其他人员无法认领,有问题职能报错。

家庭成员可以有房主自行添加。

3、       投票人身份认证

4、        确保业主大会投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体现“一房一号一投票权”原则,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并认同结果。

5、       主要矛盾:

a)      传统方式的风险与难度: 要求所有业主提交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确实增加了参与难度(特别是人户分离、在外业主),且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流转存在泄露风险,业主顾虑大。

b)     法律赋权与基层要求: 《民法典》第278条赋予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权利(包括形式、工具)。基层治理要求简化证明性文件提交。

c)      身份核验的必要性与责任: 必须确保投票人是业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对身份有异议时,《行政诉讼法》精神(谁主张谁举证)和基层工作规范(基层人员需主动核查疑点)提示举证责任不应完全落在业主身上。

d)     现实基础: 房屋固定、人员相对固定(尤其有手机实名制),业主对“一房一票”有共同认可基础。

基于法律和基层规范的可行解决方案思路:

关键在于转变思路:从“要求所有业主自证身份(提交敏感证件)” 转向 “基于可信基础信息+便捷认证+异议核查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    利用已有基础信息,建立预审核业主名册:

o   业委会/筹备组向物业服务企业(掌握前期购房合同、入住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申请提供小区业主名册基础信息,通常含房号、业主姓名,可能含身份证号后几位)合法获取小区初始业主名册(仅包含房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基础信息)。

o   在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时,同步公示该初始业主名册(可隐去部分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但需确保业主能识别自己信息)。

o   公示期内,业主核对信息:

§  信息无误:业主无需额外提交证明。

§  信息有误或变更(如产权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业主主动提供简化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关键页照片/复印件遮挡敏感信息后仅显示房号、姓名;新产权证摘要;买卖合同关键页;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居住证明等)。此时提交的信息范围大大缩小,且主要是针对变更部分。

§  人户分离/在外业主:可授权委托(需规范委托书,见下一点),或通过线上系统远程认证。

明确谁质疑,谁举证的异议处理机制:

·        在公示业主名册、投票过程中或投票结果公示后,如果有人对特定投票人的业主身份提出质疑(主张其非产权人),应由质疑方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例如:知道该房产已出售但名册未更新、声称自己才是真实业主等)。

·        业委会/筹备组/监票小组负有核查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全体业主完全有权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更简化、更安全、更尊重隐私的投票身份认证方式。基于房屋固定、人员相对固定、手机实名制的基础,以及基层工作规范和行政诉讼举证原则的精神,要求所有业主事前提交完整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并非必要且风险较高的方式

·        推荐采用公示预审名册 + 业主承诺 + 线上权威认证/线下原件核对 + 异议主动核查的组合模式。这种方式能有效降低业主参与难度,极大减少敏感信息泄露风险,符合法律法规和基层减负要求,同时通过承诺制和核查机制保障投票权的真实性和“一房一票”原则的实现。在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应明确写入这种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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