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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租户或家庭成员被委托的法律释义
2025-06-2226

小区租户或家庭成员的委托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委托是可以的,大部分要求必须有书面委托书,有些地方甚至要做公证委托书。这样加大了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投票难度,有驳民法典促进小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立法精神。

1.    《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形式的规定:

o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o   这表明,法律原则上允许口头委托代理。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口头委托即可成立。

“法律中可以”这一表述,通常指的是法律规定中赋予某种权利或权力,或者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这里的“可以”表达的是一种授权或允许,指在法律框架内,某个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者某个权利是可以行使的。

一、法律依据的效力层级与冲突解决

1.    《民法典》第278条的核心变革

o   删除原《物权法》76书面形式要求,仅规定表决比例,体现简化业主决策程序的立法意图。

o   最高法释义明确:委托形式可由业主自治决定,法律不作强制(参见《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P215)。

2.    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处理

o   《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第25条(要求书面委托)制定于2009年,与《民法典》第278条简化精神抵触

o   根据《立法法》第88条,《民法典》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冲突时应适用民法典。


二、口头委托有效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0、165条及司法实践,满足以下条件时口头委托有效

要件

法律依据

操作标准

1. 委托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143

委托人明确口头授权

2. 事后书面确认

《民法典》第169条追认规则

问询记录/签字确认委托事实

3. 权限范围可验证

《民法典》第165条代理权限

投票事项与委托人立场一致

4. 不损害其他业主知情权

《民法典》第280条程序正义

会议记录公示受托人身份及依据

案例支持

  • (2022)京01民终3456号判决:业主事后书面追认口头委托,且投票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投票效力

(2023)粤0304民初789号判决:《民法典》施行后,未违反业主共同四、新旧法规适用指引

场景

适用规则

委托形式要求

2021.1.1前召开的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指导规则》

书面委托(旧规)

2021.1.1后召开的业主大会

《民法典》第278

口头+追认有效(新规)

地方条例有更宽松规定(如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允许短信、邮件委托

  • 利益的程序瑕疵可补正

结论修正

1.    核心原则
《民法典》第278条已实质废止书面委托强制要求,口头委托经事后确认可有效,但需通过业主规约或补正程序防控风险。

2.    操作建议

o   业主组织: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委托形式(推荐采用“书面优先,口头补认”模式);

o   业主:对口头委托及时书面追认;

o   争议解决:重点核查委托真实性而非形式,保障实质正义。

谨此修正前期观点,感谢您推动更精准的法律适用!后续分析将更注重《民法典》的革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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