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票人身份认证
2、 确保业主大会投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体现“一房一号一投票权”原则,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并认同结果。
1、 主要矛盾:
1) 传统方式的风险与难度: 要求所有业主提交房产证、
身份证复印件,确实增加了参与难度(特别是人户分离、在外业主),且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流转存在泄露风险,业主顾虑大。
2) 法律赋权与基层要求: 《民法典》第278条赋予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权利(包括形式、工具)。基层治理要求简化证明性文件提交。
3) 身份核验的必要性与责任: 必须确保投票人是业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对身份有异议时,《行政诉讼法》精神(谁主张谁举证)和基层工作规范(基层人员需主动核查疑点)提示举证责任不应完全落在业主身上。
4) 现实基础: 房屋固定、人员相对固定(尤其有手机实名制),业主对“一房一票”有共同认可基础。
基于法律和基层规范的可行解决方案思路:
关键在于转变思路:从“要求所有业主自证身份(提交敏感证件)” 转向 “基于可信基础信息+便捷认证+异议核查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 利用已有基础信息,建立“预审核”业主名册:
o 业委会/筹备组向物业服务企业(掌握前期购房合同、入住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申请提供小区业主名册基础信息,通常含房号、业主姓名,可能含身份证号后几位)合法获取小区初始业主名册(仅包含房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基础信息)。
o 在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时,同步公示该初始业主名册(可隐去部分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但需确保业主能识别自己信息)。
o 公示期内,业主核对信息:
§ 信息无误:业主无需额外提交证明。
§ 信息有误或变更(如产权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业主主动提供简化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关键页照片/复印件遮挡敏感信息后仅显示房号、姓名;新产权证摘要;买卖合同关键页;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居住证明等)。此时提交的信息范围大大缩小,且主要是针对变更部分。
§ 人户分离/在外业主:可授权委托(需规范委托书,见下一点),或通过线上系统远程认证。
明确“谁质疑,谁举证”的异议处理机制:
· 在公示业主名册、投票过程中或投票结果公示后,如果有人对特定投票人的业主身份提出质疑(主张其非产权人),应由质疑方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例如:知道该房产已出售但名册未更新、声称自己才是真实业主等)。
· 业委会/筹备组/监票小组负有核查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全体业主完全有权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更简化、更安全、更尊重隐私的投票身份认证方式。基于房屋固定、人员相对固定、手机实名制的基础,以及基层工作规范和行政诉讼举证原则的精神,要求所有业主事前提交完整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并非必要且风险较高的方式。
· 推荐采用“公示预审名册 + 业主承诺 + 线上权威认证/线下原件核对 + 异议主动核查”的组合模式。这种方式能有效降低业主参与难度,极大减少敏感信息泄露风险,符合法律法规和基层减负要求,同时通过承诺制和核查机制保障投票权的真实性和“一房一票”原则的实现。在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应明确写入这种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