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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6年物业费,新余一女子被业委会告上法庭
2021-05-104421

最近,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一名黄姓业主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名黄女士拖欠了6年物业费,而且人也联系不上。很快,分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同样无法联系到黄女士,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查询。最终,通过黄女士的父亲,法院终于联系上了黄女士。

据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懿介绍,被告在购买房屋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就结婚了,之后,她和家里人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来短暂居住一两个星期,所以并不知道物业公司催缴过物业费,也不知道在没有住人的情况下,也要按规定缴纳物业费,所以缴费这件事情一拖就是6年。

了解情况后,法官向黄女士进行了普法释理,并组织原告被告多次调解。最终,黄女士缴纳了欠付的物业费4440元,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刘懿告诉记者,即便房子没有人居住,但房子是有产权的。而物业对整个小区的附属设施以及小区的公共环境服务,所以业主也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费纠纷占民事案件比例达8%以上 有3类人群最容易拖欠

记者从分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2018年至2021年的数据统计分析,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平均每年占到分宜县民事案件的8%以上。一般情况下,有三类人群最容易拖欠物业费。

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懿:第一类是有些业主买房之后,并没装修入住,还是个毛坯房,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所以不交物业费;另外一类就是虽然业主装修了,但是他居住的时间比较短,比如常年在外务工或者有多处住宅,对于一些不住的房子不交物业费;第三种是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聘有意见,认为是业主委员会一手操办的,他们个人没有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刘懿表示,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选定不满意,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聘和重新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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