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优先性:《民法典》第278条对地方规制的约束力
1. 业主共同决定的绝对优先性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包括议事规则、表决形式及工具选择,例如是否采用电子投票、选用何种平台等,均属业主自治范畴。地方性法规(如各省《物业管理条例》)仅可细化操作程序,不得增设额外审批或限制业主已共同认可的工具。若业主依法通过议事规则选定某投票工具,行政部门无权以“未备案”或“安全性存疑”等理由否决。
2. 地方性文件不得超越上位法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行政指导意见若与《民法典》冲突则无效。例如:
o 芜湖案例中,街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由禁止业委会自研小程序,但若该工具经业主共同议决采用,且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如仅收集房号、姓名等必需信息),则行政干预缺乏法律依据;
o 福州新规(2025年修订草案)直接响应此原则,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电子平台,但同时明确平台需支持业主自主选择的表决方式,而非强制指定。
二、地方实践与法律冲突的现实表现
以下案例凸显地方执行中对业主自治权的侵蚀:
冲突领域 |
地方规定/行为 |
《民法典》立场 |
案例依据 |
投票工具审批 |
芜湖要求小程序需经街道“批准” |
业主共同认可即具合法性,行政仅可指导不可否决 |
36 |
表决规则差异 |
旧版《物业管理条例》沿用“双过半直接同意”规则 |
采用“参与基数+表决比例”新规则(如一般事项实际需≥1/3业主同意即可通过) |
27 |
公共收益监管 |
多地未强制公示收益明细 |
业主共有收益需透明化,业主有权查询并决定用途 |
29 |
注:2025年《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已着手调适此类冲突。
三、业主行使共同决定权的合规路径
虽地方不得干预业主选择,但为避免法律风险,操作中需兼顾以下框架:
1. 通过议事规则明确电子投票制度
o 首次采用电子投票前,需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询)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投票工具选用标准、数据安全要求及线下替代方案(如为不用手机的业主提供纸质票);
o 示例:郑州、贵阳、汕头、福州等多地小区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使用“业委会平台”,并规定“系统需通过第三方安全认证”,后获街道备案通过。
2. 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工具合法性
o 工具需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如仅收集房号、姓名、投票意向);
o 优先选用具备区块链存证、第三方审计的报告的平台,以自证数据未被篡改;
3. 利用地方合规通道反推行政认可
o 多地已建官方投票系统(如杭州“业主电子卡”、佛山“物管平台”),若业主共同选择接入此类平台,可加速行政认可;
o 若坚持自选工具,可援引《民法典》第278条及最高法“支持业主自治”的司法倾向(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判例),要求街道履行“协助义务”而非审批义务。
四、结论:业主共同意志是最高效力来源
业主对表决工具的选择权是《民法典》第278条赋予的法定自治权,地方规定仅可在不增设实质限制的前提下细化程序。若业主依法议决采用某工具,且该工具符合基础安全与隐私标准,行政单位必须予以认可并配合备案——否则构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权的侵犯,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前趋势是地方逐步调整规则适配《民法典》(如福州、合肥),但业主仍需通过完善议事规则、留存表决证据、优先选用透明化工具主动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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